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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张宏年、李志珍、曹兴、向和刚、范景林决定逮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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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和,曹兴,李志珍

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张宏年、李志珍、曹兴、向和刚、范景林决定逮捕

标题: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张宏年、李志珍、曹兴、向和刚、范景林决定逮捕

近日,五原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,分别对张宏年、李志珍、曹兴、向和刚、范景林以涉嫌挪用公款罪予以逮捕。

张宏年,曾任某公司总经理,涉嫌利用职务便利,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,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形象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,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,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。检察机关对张宏年的逮捕决定,是对法律权威的维护,也是对公职廉洁性的坚决捍卫。

李志珍,原系某银行行长,涉嫌利用职务之便,多次进行贪污、受贿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,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。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。李志珍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,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逮捕决定,是对法律公正的坚守。

曹兴,原系某医院院长,涉嫌利用职务之便,多次进行贪污、受贿行为,并滥用职权,导致多名患者死亡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,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,因工作失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。曹兴的犯罪行为严重违背了医者仁心的职业精神,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逮捕决定,是对法律公正的坚决捍卫。

向和刚,原系某公司财务总监,涉嫌利用职务之便,多次进行贪污、受贿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,向和刚的犯罪行为严重违背了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,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逮捕决定,是对法律公正的坚决捍卫。

范景林,原系某公司总经理,涉嫌利用职务之便,多次进行贪污、受贿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,范景林的犯罪行为严重违背了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,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逮捕决定,是对法律公正的坚决捍卫。

以上五人的逮捕决定,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。同时,也提醒广大公职人员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,严守职业道德底线,坚决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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